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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陕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是由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促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交流业务(包括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派遣和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等),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商务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 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国外、国内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团体的合作交流,促进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团体对我省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了解与参与,促进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和国际经济交流的发展;
(二)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筹集、申报无偿援助项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三)为省内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产能合作、外派劳务、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团体提供和建立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对接和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与企业国际化的管理、经营、风险防控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业培训;
(四)组织企业境外开展业务考察学习;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国际博览会、商品展览会;
(五)承办有关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会议与展会;
(六)协助对省内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进行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外派劳务适应性培训考试;
(七)其他有利于国际经济合作交流、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间合作发展的各类服务。
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促进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纪要)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至少召开1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促进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副会长,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单位调整副会长、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3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所在企业和本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企业业务发展状况良好,重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主持促进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公文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办公室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